直接答案:可以處理,但不應由某位家人直接代逝者在過戶表格簽名。運輸署TD25列明,如登記車主已去世,過戶時須出示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證明。家屬應先核對遺囑、確認合法遺產代理人及取得適用的法院授予書,再準備車輛登記文件、新車主名義的第三者風險保險、近三個月地址證明及當日所需文件辦理。
民政事務總署的小額遺產確認通知只適用於全部香港遺產均是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款項;逝者如擁有汽車,這個簡化途徑便不適用。
第一步不是填過戶表,而是確認誰有權處理
司法機構說明,遺囑認證是授權遺囑執行人按遺囑管理遺產的法院命令;遺產管理書則授權遺產管理人依法管理遺產。這些文件統稱授予書,用來確認誰是可以收集、處理及分配遺產的合法代理人。
即使家人一致同意把車轉給某位親屬,也先要核對有沒有遺囑、由誰申請授予書,以及車輛在遺產管理及分配中如何處理。有爭議或情況複雜時,宜先取得獨立法律意見。
有私家車,小額遺產確認通知不適用
民政事務總署列明,小額遺產確認通知的前提,是死者去世當日在香港的全部實益擁有財產都是總額不超過港幣五萬元的款項。如果還有汽車等非款項財產,便不符合這個途徑。
因此,不要因為車齡較長或估計價值不高,就忽略它的遺產性質。應把車輛與其他資產、債項一併向負責處理遺產的人及專業顧問交代。
準備TD25前,先把六組文件放在同一清單
運輸署表格亦要求申請人在遞交前三個月內核實電子聯絡方式。資料會更新,正式提交前應重新下載當日TD25及查閱最新費用,不要以舊副本或網上非官方數字作準。
- 適用的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證明;
- 車輛過戶通知書TD25,按當日表格與官方說明填寫;
-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以及如適用的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
- 新車主的身分證明文件;
- 以新車主名義購備、於過戶時生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臨時保單;
- 近三個月內發出的現時住址及通訊地址證明。
72小時是過戶後的通知時限,不是要家屬匆忙出讓遺產
運輸署的一般過戶要求是,在車輛所有權轉移後,舊車主及新車主須分別在72小時內遞交TD25副本及正本與所需文件。逝者車輛個案的重點,是先完成適用的遺產程序,由有權人士安排實際轉移,然後才按過戶日期處理72小時通知。
過戶手續在運輸署記錄完成前,車輛仍屬舊登記車主名下。家屬可在提交前向運輸署查詢逝者個案的簽署方式與所需正本,避免只按一般私人買賣情況填表。
保險要在過戶前先接好,不要假設舊保單繼續有效
TD25明列,車輛過戶後,前車主名義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隨即失效;新車主必須在申請過戶前,以自己名義為該車準備適當保險。具體生效時間應與保險公司及過戶安排書面核對。
在新車主保險與車輛登記尚未妥善前,不應預設任何家人可以合法駕駛車輛。存放車輛、車鑰保管及停車場聯絡可先分工,但駕駛資格及保險責任應向相關機構核實。
家屬可用一頁進度表對齊文件與分工
這張表只需記錄進度,不要在多人群組放置身分證、授予書、保單或車輛文件的完整影像。如果家人正在整理這些一般待辦,可先透過Graceful Life聯絡頁把問題分組;個案法律權利、授予書、過戶批准、費用及保險仍以法院、運輸署、保險公司及獨立專業意見為準。
- 遺囑及遺產代理人身分:已確認/待確認;
- 授予書類型及正本:已取得/申請中;
- 車輛登記文件、車鑰與停車地點:已找到/待核對;
- 新車主與遺產分配依據:已書面確認/待專業意見;
- 新車主保險生效日期與過戶日期:已對齊/待預約;
- TD25、身分、地址及其他當日要求:已核對/待官方確認。
常見問題
家人全部同意,可否不等承辦紙就把車轉名?
不應這樣預設。運輸署TD25列明,登記車主已去世時須出示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證明;應先確認合法遺產代理人與適用程序。
車輛估值很低,可否用小額遺產確認通知?
不可單以估值低來判斷。民政事務總署明列汽車屬非款項財產;只要死者有這類財產,小額遺產確認通知便不適用。
過戶前需要先買新車主保險嗎?
需要。TD25要求出示以新車主名義購備、並於過戶時生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臨時保單。
72小時是由車主離世當日起計嗎?
不是這樣表述。運輸署的一般要求是在車輛所有權轉移後72小時內通知及完成指定提交;逝者個案應先處理遺產代理權及向運輸署確認。
資料界線:本文資料核對至2026年10月30日,只作香港逝者名下車輛的遺產文件、保險與過戶一般整理,不構成法律、法院、運輸、保險、稅務或個案意見。實際遺產代理人、車輛權屬、授予書、表格、簽署、費用、保險、駕駛、過戶批准與時限,以司法機構、運輸署、保險公司及獨立專業意見為準。本文不涉及Graceful Life的服務收費、可用性、官方批准、處理時限或二十四小時服務承諾。
官方及參考資料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車輛過戶通知書(的士除外)TD25(查閱:2026-10-30)
- 香港司法機構:Probate Registry(查閱:2026-10-30)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事務總署:Administration of Small Estates(查閱:2026-10-30)